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
| 索 引 号: | 1120200MB17140993/2022-03586 |
|---|---|
| 分 类: | 综合政务(其它) ; 其它 |
| 发文机关: |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
| 成文日期: | 2022年08月05日 |
| 标 题: |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|
| 发文字号: | 无 |
| 发布日期: | 2022年08月05日 |
| 索 引 号: | 1120200MB17140993/2022-03586 | 分 类: | 综合政务(其它) ; 其它 |
| 发文机关: |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 成文日期: | 2022年08月05日 |
| 标 题: |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| ||
| 发文字号: | 无 | 发布日期: | 2022年08月05日 |
为贯彻落实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吉政办发〔 2022 〕 10 号),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,优化产业结构,突破瓶颈、补齐短板,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如下措施。
一、对在吉林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(特级)资质的建筑业企业,由市(州)承担的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,注册地在城区(含高新区、经开区、冰雪试验区、中新食品区,下同)的,由市级财政、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 50% ;注册地在县(市)的,由县(市)级财政承担 100%。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(甲级)资质、工程设计综合(甲级)资质的建筑业企业,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,注册地在城区的,由市级财政、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 50% ;注册地在县(市)的,由县(市)级财政承担 100%。(市住建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交通局、市水利局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)
二、对迁入吉林市的外地施工综合(特级)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(特级)资质分立到吉林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,由市(州)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,迁入地在城区的,由市级财政、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 50% ;迁入地在县(市)的,由县(市)级财政承担 100%。(市住建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交通局、市水利局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)
三、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,本年度回本市纳税部分,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 1 亿元且低于 3 亿元的,给予 20 万元奖励;达到 3 亿元且低于 5 亿元的,给予 60 万元奖励;达到 5 亿元及以上的,给予 100 万元奖励。注册地在城区的,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、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 50% ;注册地在县(市)的,县(市)级财政承担 100%。(市住建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交通局、市水利局,市税务局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)
四、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,对整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业总部,由引进属地政府牵头,采取一事一议方式,依法依规给予土地、融资、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。(市住建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交通局、市水利局,市规自局、市金融办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)
五、建立资质升级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储备库,对两年内有升级和增项需求并具备初步条件的企业纳入储备库管理,由住建部门全程指导,支持企业升级和增项。(市住建局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)
六、鼓励各县(市)区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出台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,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,助力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。
七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